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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和债务归属

法学小白 家庭关系 2020年10月14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一文中,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一些朋友就好奇了,既然夫妻存续期间财产有各种归属问题,那夫妻存续之间的财务呢?是不是也存在债务的归属?答案是:是的。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属。

夫妻间婚前婚后财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法条归纳的起来主要有两点:

  1、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所负债务,无论哪种情况,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因也很容易理解,那就是另外一方曾受益。

  第二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不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所负债务或者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那部分债务(比如个人负债20万,10万用于家庭开支,另外10万没有用于生活开支,那另外的10万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理解,那就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另外一方未曾受益。

  3、债权人可以证明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外一方有受益的或者两人有共同意思表示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于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本法条主要有几点:

  1、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比如共同所有、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都是按照没有约定来处理,依据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那意味着相对人默认了夫妻之间的约定,夫或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以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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