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当事人死亡,其财产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由此可见,夫妻之间不仅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而且还是位于优先地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法条的理解不难,主要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只是需要注意下面的两个特殊情况: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继承或第三方赠与,一般只要合同(口头或书面均可)中未确定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父母过世,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没确定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继承的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个仅仅指收益,不包括知识产权本身(归一方所有),而且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如果是离婚之后,知识产权才开始实现收益的,属于知识产权发明者单独享有。
3、夫妻之间有平等的处理权,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大额度的支出,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比如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金额较大)借给第三人,这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后才可以。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个法条可以总起来,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个人专用生活用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没确定就是共同财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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