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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抚养、赡养与扶养义务

法学小白 家庭关系 2020年10月30日

  父母死亡或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子女由谁来抚养呢,祖父母、外祖父母又由谁来赡养呢,成年兄、姐与未成年弟、妹之间的扶养关系又是如何呢?带着这些疑问,一起来看看最新民法典的规定与解读。

特殊情形下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条详解:

  1、此两个法条仅适合两种情形:第一种,父母死亡;第二种,父母无力抚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分别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兄、姐;

  3、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义务,兄、姐扶养义务,弟、妹的抚养义务与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产生的一个共同前提条件,那就是他们有负担能力

  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此处难点在于子女的范围,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的子女。只要其中的一个子女有能力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5、弟、妹对兄、姐有抚养义务,有以下几个条件:

  ①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俗话叫有恩必报,法律上说就是权力与义务是相对的。

  ②弟、妹必须具有负担能力。自己都没能力养活自己的时候,怎么去扶养别人呢?

  ③兄、姐必须同时具备两种条件:第一种,缺乏劳动能力;第二种,缺乏生活来源。好吃懒做,完全依赖弟、妹是不行的。自己有生活来源,那就没必要给弟、妹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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