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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内容与监护人

法学小白 自然人 2020年0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条法律的第一句是对监护的内容进行规范的,监护包括抚养、教育和保护三者。

  第二句是对父母付出的保障,让成年子女能善待老人。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父母如果没有对未成年子女起到抚养的义务,子女成年后是否依旧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呢?比如上次看到一个运动员冠军,她小时候被抛弃,得了冠军后,父母要求认回子女,让这位女冠军分钱给他们。

  答案是没有。父母如果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就会丧失成年子女对他们的赡养、抚养和保护的义务。不过,领养子女与领养父母之间就会形成父母与自己的关系,适用第二十六条。

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干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条解读:

  1、法定监护人有优先顺序的,顺序依次是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组织

  2、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必须是有监护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

  3、虽然法定监护人有顺序之分,但是这些监护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改变顺序,这个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人的规定。

  4、在监护的过程中,如果前一顺序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新的监护人

  ①无监护能力;

  ②存在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选择监护人必须按照法定的监护顺序来,比如父母没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都有监护能力的时候,法院只能选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5、其他人或组织要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必须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其中一个的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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