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事先约定自己的监护人
世事如棋,乾坤莫测。我们没法预料下一秒即将发生的事情,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了。这道理适合于市场生活琐事,但是也适用于监护人的确定。这个怎么说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是法律对约定监护人的规定,有点类似于立遗嘱。下面一起来看一下法条的重点:
1、行为人是谁
行为人是成年人,而且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包括任何未成年人)
2、相对人是谁
相对人有三种,分别是相对人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此处需要注意,其他组织和个人无需经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3、约定的形式
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4、是对谁的监护人进行约定
此约定并非是约定行为人子女等人的监护人,而是对行为人本人的监护人的约定。
5、生效条件
行为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生效时间
行为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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