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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学小白 自然人 2020年09月22日

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法条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与终止》的补充,是法律为了保障特殊胎儿群体的合法利益,对胎儿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保障。下面对此法条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一,胎儿分为几种情况,分别是未出生前和出生后两种。

  第二,胎儿在出生前,也就是在妈妈的腹中时就享有遗产继承、接手赠与等利益。这个利益的起算点就是从怀孕的时候开始计算,简而言之,只要是利益属于怀孕期间,胎儿就假定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这些利益。

  第三,法律规定胎儿享有这些利益,但是如果胎儿出生的时候为死胎,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是怎么样的呢?答案是自始不存在。此规定具有追溯效力,可以追溯到怀孕开始之时。这个很容易理解,出生胎儿为死胎,法律也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第四,如果胎儿出生时正常,可是没多久出现死亡,这种如何处理呢?这种就不属于死胎的情况,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有权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至于婴儿后面出现死亡的,并不对此产生任何的影响。胎儿所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赠与,再根据法律的其他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老李结婚两次,前妻的孩子小李20岁,现任妻子处于怀孕的状态。在一次出差的过程中,老李发生意外,被宣告死亡。其生前拥有房子和存款等资产,折合人民币100万元。那么这财产的继承权是怎么样的呢?前妻主张的是自己与自己的儿子小李继承全部财产,而现任妻子主张自己、自己的胎儿与小李两人分别继承。那么到底谁拥有继承权呢?下面来具体分下下。

  第一,如果老李生前依法指定了继承人,那么这属于遗嘱继承。这种情况,法定继承人就需要根据遗嘱的内容,进行财产的分割。

  第二,如果没有继承的情况下,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中配偶指的是现任配偶,案件中的前妻自然不享有继承权。那么现任妻子肚中的胎儿是否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呢?答案分两种情况。

  1、如果胎儿出生的时候为死胎,那么其不具有继承权,从怀孕到出生这个阶段都不享有继承权。这个时候,享有老李财产继承权的人就只能是其父母、儿子小李和现任妻子。

  2、如果出生的胎儿正常,不属于死胎,那么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自然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这个时候,老李的父母、儿子小李、现任妻子与刚出生的胎儿均享有继承权。

  3、如果胎儿出生的时候为活体,但是没多久出现意外死亡的情况,这时候的遗产继承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出生的婴儿依然享有继承权,从怀孕时开始计算。

  4、继承财产的婴儿出现死亡,其继承的财产需要由老李父母、儿子小李这些人重新分配吗?答案是不需要。婴儿继承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婴儿的母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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