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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与终止

法学小白 自然人 2020年0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出生证明

  法条重点分析:

  1、何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所规定的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拥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简单理解,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另外,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样的,没有任何的区分(不过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了区分,分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具体区别后文再具体介绍)。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与终止

  民法典第十三条,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终止做了初步的规定。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难点,那就是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如何计算?

  接触过民法的朋友应该知道,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有多种情况,比如死亡分为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等,到底哪个时间为准呢?为此民法典第十五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优先效力如下:

  第一效力:以自然人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具体时间为准。这种是最常用的推断依据,因为小孩出生医院会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就包括小孩出生的具体时间,而自然人死亡,其身份证会进行注销,自然也可以推定他死亡的时间。

  第二效力: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虽说第一效力优先,但是很多时候,自然人没出生证明或没有死亡证明,那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究竟以什么为准呢?这个时候,户籍登记、与其他权威的身份证明就可以起到推定的作用。

  特殊效力:第一效力和第二效力的内容虽然是法律规定用来推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与死亡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时间与终止时间。但是现实中,难免出生异常的情况,比如自然人的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时候,就会产生死亡证明。如果该自然人并未死亡或者死亡的时间根本不是宣告死亡的时间呢?是否其在宣告死亡后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其从事的民事行为都无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十五条中对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做了特殊的规定,那就是证据优先。如果有证据可以推翻第一效力和第二效力内容的,以此证据记载的时间为准。这就意味着,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本人并未死亡),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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