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条解释:此法条罗列了三种无效婚姻,这三种无效婚姻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任何协商的余地,哪怕当事人双方同意,法律也是不同意的。
首先,重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而且重婚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是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
其次,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的是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拟制血亲三种。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不属于拟制血亲,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内。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解释:此法主要针对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与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不同的是,这种婚姻属于撤销婚姻,不属于强制性的规定。那到底该如何理解这条法律呢?
1、存在胁迫、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暴力干涉婚姻的行为,法律对此不认可,所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这种婚姻存在两种特殊情形:
①被胁迫、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默认了这种行为,不愿意去法院上诉(比如这段时间彼此培养出了感情,法院自然不会多加干涉)。
②被胁迫、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侵害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都没有去起诉的,其诉讼时效过期,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不予支持(自己放弃维权,法律也自然不会去干涉)。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形的结婚,只有被胁迫、被限制人身自由方才有权申请撤销婚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无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所以这种操作,某些人还是别想了,否则你的婚姻效力可是对方说了算,会让你欲罢不能。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发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必须是患有重大疾病,否则不构成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比如感冒、喉炎、咽喉炎之类的小疾病就不在本范围之内。
2、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结婚登记之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如果已经告知,则属于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3、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另外一方可以在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也就是丧失了撤销婚姻的权利。
那如何理解应当知道呢?比如当事人陪着患有重大疾病者去医院做相关检查、重大疾病者在日常生活中吃相关药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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