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收养与亲属关系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条详解:法律容许收养,无非是让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能更好的成长,遵循的自然是以最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了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了,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得进行保护,否则,谁还会去收养未成年人。至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后续文章小编将为大家细说。
收养,虽然法律认可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社会上存在一些买卖儿童的事情。这些人为了规避法律,表面上看着是正常的收养,实际上是买卖儿童。那么如何判断是收养,还是买卖未成年人呢?其中一个重要标志,那就是是否存在金钱交易。
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这属于违法交易行为,自然包含着交易的金额。需要注意另外一种情况,如果送养人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将小孩送他人收养,他人基于感谢,给与一定报酬的,此不属于买卖未成年人的范畴。
另外,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各自都需要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收养关系,这也是法律判断正常收养与买卖未成年人的一个标准。三者的具体条件,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条详解:
1、亲属
婚前,亲属这个概念很容易理解,那就是自己的血亲,包含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但是结婚后,亲属的范围就会扩大,那就得加入配偶与其血亲(姻亲)。
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概念,那就是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了。下面一起来看下两者的具体区别。
自然血亲,出于同一祖先,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
拟制血亲,主要指的是养父母与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2、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兄弟姐妹+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以自己为第一代,往上数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往下数有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与近亲属之间是有区别的,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近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种,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近亲属要成为家庭成员,必须在一起共同生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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