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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解读

法学小白 一般规定 2020年09月18日

法律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上半条,只是做一个倡导作用,实际上没什么法律效力。在生活中,没人看到过有谁因上半条触犯法律的,除非出现了虐待、遗弃等行为,要不然用什么标准去衡量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呢?而且针对此种情况,属于不告不理原则,而且必须是厉害关系人才能起诉。

  本条下班条,重点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具体关系如下:

  第一,尊老、爱幼、地位平等等,这起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如今社会,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看到很多关于虐待老人、小孩,甚至遗弃他们的新闻,这条就对此做出了规范。如果遗弃、虐待行为恶劣,将分别触犯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虐待罪,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二,夫妻之间的忠实、尊重。夫妻之间要坦诚相待,必须尊重对方,尊重对方的家庭成员与对方的隐私。可能有人认为,互相忠实和尊重隐私相冲突,其实不是的。隐私权,并不是说不愿意告诉对方的就是隐私就会受到保护,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隐私权建立在不伤害对方的基础上。下面我们就看下几个例子吧:

  第一个案例:妻子B掌控家里的财政大权,为了预防以后出现离婚的情况,进而隐瞒家庭财产的数额。丈夫A多次询问,妻子B都以这是其隐藏而反驳。那家庭财务状况是否属于隐私呢?丈夫A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隐私?妻子的反驳理由成立吗?

  答案:不属于隐私权保护对象

  分析:家庭财产属于双方所有,虽然妻子B掌控家里财产,但是不属于隐私范围,在丈夫A的询问下,妻子B有义务去公开财产情况,而且不得有所隐瞒。

  第二个案例:丈夫A的妻子长得非常漂亮,丈夫A为了完全拥有妻子,预防妻子出轨,就经常去监控妻子的电话聊天,甚至翻阅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于是妻子B将丈夫告上法院,其理由为丈夫A侵犯了她的隐私。丈夫A则说,夫妻之间应该忠实,聊天记录这些应该公开,不属于隐私权保护对象。那么丈夫的行为究竟触犯了妻子的隐私权没有呢?

  答案:侵犯了。

  分析:任何人都有隐私,妻子的电话聊天、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涉及到丈夫B的权益,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丈夫A监控妻子的电话聊天、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

  第三个案例:丈夫A发现妻子B有反常的行为,怀疑妻子不忠,于是去放低xx公司打印了妻子与他人的电话与短信聊天信息。妻子将丈夫告上法院,称这侵犯了其隐私权。那么丈夫这种行为是否像他的妻子说的那样侵犯了隐私权呢?答案究竟是什么?

  答案:没侵犯。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固定了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妻子的异常行为发生后,丈夫作为配偶者自然有权了解妻子的电话与短信(知情权),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几点如何理解呢?在隐私权与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之间该如何定性与衡量呢?一般为了维护夫妻关系,隐私权通常次于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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